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诊疗经营与收容领养第二十四条有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且无法自行处置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