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等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赴现场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