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等应当将犬只尸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无主犬尸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禁止丢弃犬只尸体,禁止买卖病死犬只。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