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三)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四)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