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和办理犬只续养手续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