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犬只续养手续。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