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