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养犬登记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