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