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