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其他单位不得养犬。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