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倡导与鼓励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