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推动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倡导与鼓励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