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各司其职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