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车站、医疗机构、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设置独立的母婴室和方便残疾人、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厕位以及亲子共用厕位。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