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各类资金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传,有效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客运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对损害市政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等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有效制止;
(五)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登记注册、服务记录等机制,规范志愿服务管理。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文明祭祀,规范殡仪服务;
(六)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地域民俗文化,规范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加强文明旅游宣传;
(七)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文明乡风、淳朴民风、良好家风建设,提升农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八)教育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青少年文明行为习惯;
(九)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文明建设,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政法、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诚信宣传,引导公民诚实守信,推进全社会诚信建设;
(十一)商务、营商环境建设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十二)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管,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