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考核。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