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