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公民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乱倒油渍、污水;(三)乱扔动物尸体;(四)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六)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