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早市、夜市、摊点、本地瓜果临时销售区等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设施。
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