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轨道交通、公交线路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引导公众低碳、绿色出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采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城市智慧交通系统,改善道路交通环境。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