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