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林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托市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立包含基础数据、排放检验、监督抽测、超标处罚、维修治理等信息在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及动态数据库。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信息。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