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数据资源管理、物流与口岸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