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逐步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