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公众参与、区域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