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