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每台车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