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