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同第三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与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检测、超标排放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