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株洲市、湘潭市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合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逐步提高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水平。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