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区域协同第二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推动与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