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