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逐步推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累积记分制管理制度。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累积记分制管理办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