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三)使用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四)以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五)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六)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