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下列方式,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一)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

(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

(三)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

(四)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