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九条有效禁止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通过下列方式,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一)为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二)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三)篡改或者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四)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