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法定资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排放污染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并如实出具检验报告;
(二)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三)有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四)依据相关规定建立排放检验档案,依法保存排放检验数据信息。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