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业务的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备案。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二)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实时上传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