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业务的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备案。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实时上传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