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七条有效客运、货运、环卫、快递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用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