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实行定期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