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主体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二)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三)隐瞒、缓报、谎报水质污染事件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