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