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检定费,并按原计量数交付水费;检定不合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检定费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