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