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对计量器具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申请方承担检定费,并按原计量数交付水费;检定不合格的,由被申请方承担检定费和超出规定误差标准的水费。

异议期间,城市供水企业不得因用户提出异议而停止对该用户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