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水费;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水费。
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居民用水按六十天计算,其他用水类别按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十二小时计算;
(二)用于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八小时计算;
(三)用于工业、经营行业用水的按照六小时计算;
(四)用于行政用水的按照四小时计算;
(五)居民生活用水的按照两小时计算。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