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盗用或者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