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城市环卫、绿化、市政等用水,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设立专用水栓,安装计量水表,并按有关规定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结算水费。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