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加收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30日,经催缴仍未交付水费的,城市供水企业在告知用户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自收到水费和违约金后,对使用智能水表的用户立即恢复供水,对使用机械水表的用户在十二小时内恢复供水。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