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以及宁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相关规划编制、建设活动(建设项目和村民建房)审核、违法建筑处置和旅游安全管理等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查阅共享平台信息,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