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进入沩山风景名胜区经营运输的旅游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和要求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沩山风景名胜区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