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风景名胜区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和黄材水库灌区、青羊湖国有林场、炭河里遗址等管理机构以及宁乡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违法建筑处置联动机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与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依法做好风景名胜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20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